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082民初3042号
原告: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665717575J,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刘家居委北山街东街88号。
法定代表人:安邦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君,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静,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理工大学荣成学院。
原告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理工大学荣成学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67624.96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12月原告参加投标哈尔滨理工大学荣成学院采购文体中心屋面防水维修工程并中标。中标后原被告于2019年1月10日签订哈尔滨理工大学荣成学院文体中心屋面防水维修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承接被告文体中心屋面防水工程,工程量约2000平方,合同价格193240元。后因工程需要,被告又增加部分工程项目,经核算,原告为被告施工工程款共计367624.96元,此工程款被告一直未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原告所诉的被告系哈尔滨理工大学内设部门,并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不能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参加诉讼,属于被告不明确的情形,应驳回原告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