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文登聚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3执2373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会北山东街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言,山东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文登聚源食品有限公司,原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天润路812号,现住址不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登聚源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鲁1003民初22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文登聚源食品有限公司偿付工程款514940.58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718元、保全费5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22年10月12日、12月14日、3月16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司法查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保险;于2023年3月31日线下查询原登记在文登聚源食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路××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厂房已出卖给了****食品公司,该土地的使用权于2022年5月31日过户至****食品公司名下,文登聚源食品有限公司于同年8月从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天润路812号处已搬走,去向不明;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文登聚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文登聚源食品有限公司名下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认可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003民初22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程序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或者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