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北山街东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烟台水清木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吴**超,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水清木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执行。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烟台仲裁委员会(2020)烟仲字第651号裁决书由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