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03财保198号
申请人: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会北山街东街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文登聚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天润路81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申请人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文登聚源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48545.58元。申请人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申请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交纳申请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