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691执保712号 申请人: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辉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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