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691执保712号
申请人: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德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格瑞特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