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栖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刘建立、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6民初744号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53年4月5日出生。系***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雪,女,汉族。系***女儿。
委托代理人:**,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许,
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栖霞市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振兴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678125827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栖霞市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1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委托代理人***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栖霞市迎宾路西双沟街北侧平房103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名下位于栖霞市迎宾路西双沟街北侧平房103号的房屋一处(房产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00058233),期限三年,从2016年9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
查封期间该房产由***保管、使用,但不得办理过户、转让、抵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桑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