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6民初744号之九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许,
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栖霞市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栖霞市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1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XXX在XXXX银行的存款XX万元(账号:XXX)。
期限1年,从2016年9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对外支付。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限期届满十日前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桑宇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