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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6民初744号之十一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53年4月5日出生。系***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系***女儿。 委托代理人:***,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栖霞市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振兴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678125827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栖霞市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鲁0686民初744号之一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栖霞市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帐户内存款4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栖霞市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存放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支行帐户内存款410000元的冻结(帐号:37×××08)。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