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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6民初744号之四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栖霞市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栖霞市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1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XXX在XXXX银行的存款XX万元(账号:XXX)。 期限1年,从2016年9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 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对外支付。 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限期届满十日前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