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栖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6民初744号之十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栖霞市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原告***与被告***、***、***、栖霞市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1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XXX在XXXX银行的存款XX万元(账号:XXX)。期限1年,从2016年9月6日起至2017年9月5日止。查封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对外支付。申请延长查封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限期届满十日前提出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