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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686民初744号 申请人:***。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1953年4月5日出生。系***的妻子。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系***女儿。 委托代理人:***,山东经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栖霞市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振兴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6678125827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栖霞市安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41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委托代理人***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栖霞市迎宾路西双沟街北侧平房103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提供担保的财产应予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名下位于栖霞市迎宾路西双沟街北侧平房103号的房屋一处(房产证号: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000582**),期限三年,从2016年9月6日起至2019年9月5日止。 查封期间该房产由***保管、使用,但不得办理过户、转让、抵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