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昊琳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昊琳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市玛努尔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13执923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昊琳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邢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广柱,山东崇真(芝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飞,山东崇真(芝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烟台市***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莱山区莱山经济开发区秀林路北。
法定代表人:何日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兰,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山东众成清泰(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昊琳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市***石化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市***石化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茂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孙德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