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91执2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山东省烟台昊琳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60950623T。
法人代表人:邢峻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赵广琳,女,200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女,201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昊琳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赵广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解,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191执2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盛坚王建是坚新
审判员 刘 练 常 夏 培
审判员 王宁张王宁洪玮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浩
张毁坏刚好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