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执2392号
申请执行人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上夼西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60950623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3年5月12日生,住烟台市芝罘区福旺街88号内6号,公民身份号码3706021973********。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青岛苏宁易达物流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贸易促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NU3NH0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苏宁易达物流仓储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经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281民初10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42519.4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全国网络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情况进行了查询,除土地外未发现可供执行其他的财产。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位于胶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物流大道西侧、洮河路北侧土地一宗,权属证号鲁(2020)胶州市不动产权第0007042号,查封期限自2022年8月3日至2025年8月2日止,另据查封到期日十五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进行续封,如逾期提交将承担执行不能的法律后果,本院将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本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上列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不申请悬赏公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