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圣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83民初9840号 原告:***,男,1985年9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龙海镇鱼井村梯子组5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85********。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2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菜园集镇**行政村北周寨村92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301989********。 被告:山东书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菜园集镇高村行政村5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8MA3UY4YCDY。 法定代表人:段停红,经理。 被告:寿光圣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文家街道办政府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79734728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书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堂建筑公司”)、寿光圣坤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坤建筑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圣坤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书堂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劳务承包费183467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寿光圣坤建筑公司承建寿光市圣城街道君悦世家部分楼座工程后将部分水电工程发包给被告书堂建筑公司,被告书堂建筑公司又将案涉工程水电工程发包给被告***。2021年9月7日,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从被告***处转包案涉工程1-4号楼电安装二次配管劳务工作(按点计取劳务费,见结算单)。截止2021年12月21日经原告与被告***核算,被告欠劳务费183467元。原告多次催要劳务费,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付。迫于无奈,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圣坤建筑公司辩称,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一、被告***借用被告书堂建筑公司资质与我司签订施工合同。2021年8月,被告书堂建筑公司因不能开具发票,由其安排山东嘉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如建筑公司”)与我司补签合同,借用嘉如建筑公司名义处理案涉工程相关费用。原告受被告***雇佣,并非我公司职工;二、被告***施工至2021年12月,因违反寿光市住建局规定而被通报处罚,被禁止施工,于是违约撤出施工,给我司造成损失,我司已给被告书堂建筑公司及嘉如建筑公司发去律师函,追究其违约责任;三、提供原告签字及被告书堂建筑公司和嘉如建筑公司**的工资结算单,证明不欠原告工资。 ***未作答辩。 书堂建筑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费用结算单、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对被告圣坤建筑公司提交的施工合同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佐证在卷。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9月,原告从被告***处承揽恒***世家1#、2#、3#、4#、12#楼及车库电器安装工程的楼电安装二次配管劳务工程。2021年12月21日,***给本案原告出具结算单一份,载明欠原告劳务费183467元。该款经原告催要至今未付。 另查明,圣城街道恒***世家水电安装工程系由被告圣坤建筑公司承建。2021年2月5日,圣坤建筑公司与被告书堂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其中1#、2#、3#、4#、12#楼及车库电器安装工程转包给书堂建筑公司。同日圣坤建筑公司又与案外人山东嘉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如公司”)签订内容完全相同的施工合同一份,圣坤建筑公司称系因书堂建筑公司账户出现问题,为解决工程款拨付问题,故与嘉如公司签订了上述合同。 又查明,嘉如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出具委托函一份,委托***作为授权委托人与圣坤建筑公司办理工程款的付款及结算事宜。同日嘉如公司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圣坤建筑公司支付的农民工工资款150000元,***亦在收条中签字。 本院认为,综合原告提交的结算单以及其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分包合同关系,及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83467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欠付原告劳务费,给原告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原告主张以18346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但因双方未对付款期限作出约定,故利息应从本院立案之日即2022年12月14日起算。原告主张书堂建筑公司违法转包案涉工程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圣坤建筑公司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与书堂建筑公司、圣坤建筑公司之间的关系,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书堂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综上所述,对原告的合理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183467元及利息(以183467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院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将判决款项打入原告确认的银行账户或寿光市人民法院本案专案账户。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以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存在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其他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