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伟业矿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新乡市伟业矿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襄矿泓通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7民初2169号
原告:新乡市伟业矿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744070706;
法定代表人:郎希章。
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
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013306H;
法定代表人:韩珍堂,任董事长。
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万柏林区玉河街**。
被告:山西襄矿泓通煤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140423571060170J
法定代表人:陈建温。
住所地:长治市襄垣县夏店镇西北阳村
本院受理原告新乡市伟业矿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襄矿泓通煤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永彬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因案情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曹永彬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军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