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伟业矿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新乡市伟业矿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727执2391号
申请人:新乡市伟业矿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郎希章,任公司经理。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7744070706U。
住所地:封丘县尹岗工业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2月1日生,住长垣县。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伟业矿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伟业矿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予以受理并决定立案。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伟业矿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4000元。本院的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19年11月1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义务并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
二、2019年11月1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19年11月25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二、2019年11月19号、2020年1月2日、2020年2月24日、2020年4月16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民政、证券、保险、车辆信息、工商总局等信息进行总队总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9年12月26日,本院进行实地调查,在封丘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房产信息,在封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信息,在封丘人寿保险调查被执行人收益类保险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0年5月1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被执行人下落。
五、2020年5月11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2020年5月12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伟业矿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郎云武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恒伟
审判员  陈自彬
审判员  丁士阔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侯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