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伟业矿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

新乡市伟业矿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7执104号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伟业矿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尹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郎希章,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伟业矿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伟业矿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予以受理并决定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1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
二、2020年1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0年1月16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三、2020年1月9日、2020年2月10日、2020年3月23日、2020年5月18日、2020年6月15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2020年6月5日划扣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1349.87元,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0年7月3日,本院到长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及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五、2020年6月17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六、2020年7月6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新乡市伟业矿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郎希章,告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恒伟
审判员  陈自彬
审判员  丁士阔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杜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