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5执恢1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执行人:潍坊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北段孙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79729988D。
法定代表人:吕志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705民初22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6521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03月09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财产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及房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潍坊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志军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实行联合惩戒。
本次执行过程中,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26521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
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相关执行情况,征询了其相关意见,其放弃悬赏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征询了申请执行人的相关意见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波
审 判 员 郭介东
审 判 员 张文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玄文斌
书 记 员 王瑞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