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民初7598号
申请人:***,男,1967年3月1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人:潍坊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北段孙家村。
法定代表人:吕志军,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潍坊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和担保书提供担保。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20)鲁0705财保1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一审判决作出后,被申请人潍坊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起上诉,本案现处于二审审理过程中。2020年12月26日,申请人以保全即将到期为由,向本院申请继续冻结上述财产。
本院认为,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现涉案纠纷尚未解决,为保证生效裁判的执行,应对上述已经被保全的财产继续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圣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宋宗明
审判员 朱 峰
审判员 李玉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瑞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