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潍坊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02民初2277号
原告:**,男,1972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琪律师事务所。
被告:潍坊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银枫路**(****小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
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潍坊军分区,住所地潍坊市
原告**与被告潍坊上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山东省潍坊军分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因**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共计2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潘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