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衡水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民初2697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忠。
被告:衡水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小龙。
被告: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贻军。
被告:邓志宾。
原告***与被告衡水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景县分公司、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志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在收到通知书七日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减、缓、免诉讼费用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宁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炳阳
书 记 员  吴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