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民辖终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39271730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身份证号XXX。 原审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南苑**4-1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4750R。 法定代表人:李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富泰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22)青2801民初25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富泰公司上诉称,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立案实为不妥,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第十二条已协议约定管辖权,而不适用专属管辖权。因此请求撤销***市人民法院(2022)青2801民初2588号民事裁定,将此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7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山东富泰公司签订了《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第十项目装饰装修工程Ⅲ标段(3-11、13**)劳务承包合同》一份,承包范围为3-11、13**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名为劳务承包合同,实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被上诉人现因拖欠的工程款诉至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实践中,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其它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等,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案涉《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第十项目装饰装修工程Ⅲ标段(3-11、13**)劳务承包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约定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在青海省行政辖区的,基层法院受理标的额1亿元以下的民事案件。本案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属于***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管辖范围,被上诉人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治冈 审 判 员 邢 昌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