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2588号之二 原告:***,男,1982年5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金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7月8日生,汉族,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现住址与户籍所在地一致,身份证号XXX。 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李坤,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缴纳的6226.66元,应予退还)。 审 判 长 赵  琰 审 判 员 马 锦 萍 审 判 员 申  旭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尕藏卓玛 书 记 员 张 海 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