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0302民初1611号 原告: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张店贤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淄川区。 原告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 涛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