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民终6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哥地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红花乡民乐村4-5-54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747XP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北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凤凰南街南苑**4-1号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227684750R。
法定代表人:李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11月5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3927173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1年7月8日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山东省肥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上诉人宁夏哥地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电建宁夏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富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3)青2801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23)青2801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宁夏哥地安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036.0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樊 旭 华
审 判 员 邢 昌
审 判 员 张 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智
书 记 员 谈 岩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