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92财保137号
申请人: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46594984F,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艾山民营经济园(清泥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棋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OGRN2P9U,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成区狮子街**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9月30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省古建筑集团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冻结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