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5000号
原告: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鄂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850359231。
法定代表人:赵延苓,总经理。
被告: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艾山民营经济园(清泥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46594984F。
法定代表人:宋合修,总经理。
原告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56元,由原告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光国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靳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