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纤维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7执保95号
申请人: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46594984F。
法定代表人:宋合修。
诉讼代表人: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济南市。
负责人:刘丕峰,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莹莹,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锡正,山东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MA3FACXH2K。
法定代表人:陈传林。
本院受理关于申请人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纤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网络查控并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纤维有限公司名下财产800万元,申请人以其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纤维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即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纤维有限公司名下莱商银行的账户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即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 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吕心英
书 记 员  张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