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1164号
申请人: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鄂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7850359231。
法定代表人:赵延苓,总经理。
被申请人: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艾山民营经济园(清泥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46594984F。
法定代表人:宋合修,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莱芜连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900000元进行保全。申请人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芜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其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90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2022年9月12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光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靳泽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