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钢城泰东经贸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执645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济南市钢城泰东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16日出生,住址: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1月5日出生,住址:济南市钢城区。 被执行人: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道民营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济南市钢城泰东经贸有限公司与***、***、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7民初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市钢城泰东经贸有限公司货款16612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市钢城泰东经贸有限公司货款899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市钢城泰东经贸有限公司保险费800元。案件受理费1901**全费16770元由***、***、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因***、***、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现已强制提取***名下中国人寿保险38874.41元,新华人寿保险93205.91元,其名下鲁S5××**号车辆已查封但未扣押无法处置变现,***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弭 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