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372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职工。
原告**诉被告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5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