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3722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宏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职工。 原告**诉被告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454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