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破申2号
申请人: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民营经济园(清泥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4659498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1年9月7日,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资金链断裂,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处于停业状态,已实际资不抵债,到期债务不能清偿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审查。
本院查明: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10日在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46594984F,经营范围:钢结构制作、销售及安装;建筑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无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架线工程、通讯工程(**接收设施安装除外)、消防工程的施工;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的安装及维修;房屋、厂房、机电设备的拆除(不含爆破);废旧物资(不包含危险废物)回收及销售;钢材、建材、木材、铁矿石、***、钢渣、五金产品、电气机械、家用电器、电力节能设备、消防器材、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管件、阀门、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应经营管理不善加上企业债务压力较大等因素的影响,资金链断裂,目前已停止生产经营。截至2021年7月31日,公司账面资产总额86127142.08元,账面负债总额103273374.30元,资产负债率为119.9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实际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按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本案申请人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符合公司法及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也提交了莱芜市营业执照、股东、工商登记注册等材料证实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根据***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运会审字[2021]第D3273号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截至2021年7月31日,申请人资产总额为86127142.08元,负债总额为103273374.30元,资产负债率为119.9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燕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破申2号
申请人: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民营经济园(清泥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4659498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1年9月7日,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资金链断裂,公司无法正常经营,处于停业状态,已实际资不抵债,到期债务不能清偿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审查。
本院查明: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02年9月10日在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46594984F,经营范围:钢结构制作、销售及安装;建筑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无压力管道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架线工程、通讯工程(**接收设施安装除外)、消防工程的施工;电气设备、机械设备的安装及维修;房屋、厂房、机电设备的拆除(不含爆破);废旧物资(不包含危险废物)回收及销售;钢材、建材、木材、铁矿石、***、钢渣、五金产品、电气机械、家用电器、电力节能设备、消防器材、机械设备、电子产品、管件、阀门、日用百货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应经营管理不善加上企业债务压力较大等因素的影响,资金链断裂,目前已停止生产经营。截至2021年7月31日,公司账面资产总额86127142.08元,账面负债总额103273374.30元,资产负债率为119.9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实际资不抵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按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及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2、债务履行期限届满;3、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材料和证据进行审查,本案申请人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符合公司法及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也提交了莱芜市营业执照、股东、工商登记注册等材料证实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根据***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运会审字[2021]第D3273号审计报告显示,该公司截至2021年7月31日,申请人资产总额为86127142.08元,负债总额为103273374.30元,资产负债率为119.9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孙 燕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