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1153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民营经济园(清泥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4659498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济南钢城鹏大园林有限公司(曾用名:莱芜市鹏大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永兴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73472099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南钢城鹏大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2元,减半收取计21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 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冉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1153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民营经济园(清泥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4659498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济南钢城鹏大园林有限公司(曾用名:莱芜市鹏大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永兴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73472099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南钢城鹏大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2元,减半收取计21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 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