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1153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民营经济园(清泥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4659498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济南钢城鹏大园林有限公司(曾用名:莱芜市鹏大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永兴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73472099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南钢城鹏大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2元,减半收取计21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 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冉
山东省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7民初1153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钢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中环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民营经济园(清泥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46594984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济南钢城鹏大园林有限公司(曾用名:莱芜市鹏大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钢城区永兴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373472099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莱芜市双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南钢城鹏大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42元,减半收取计212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 燕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