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沂市神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302执932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54号嘉锐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市神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前兰墩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宏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梁明霞,女,1986年2月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临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市神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宏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61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自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采取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报告财产、网络查控财产、传唤调查、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拘留决定书并通知公安机关及申请执行人追查等执行措施,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已予以核实并采取措施。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30504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
经对申请执行人约谈,告知本案已采取的执行措施、期限及未及时申请续行查控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四)、(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