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11执1702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罗庄循环经济示范区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徐秀兰,主任。
被执行人山东宏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斌,董事长。
临沂罗庄循环经济示范区管理办公室申请执行山东宏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因被执行人山东宏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我院作出的(2018)鲁1311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临沂罗庄循环经济示范区管理办公室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诸葛晓鲁
审判员 王 兆 山
审判员 马 元 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洪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