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302执6384号
申请执行人天元天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尹相善,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宏安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考棚街交汇南路西福源大厦1号楼。
法定代表人苏坤峰,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坤峰,男,1957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吕桂香,女,1959年3月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梁淑凤,女,1963年9月28日生,汉族,住临沂市郯城县。
被执行人梁兆常,男,1962年6月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临沂市神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前兰墩村。
法定代表人薛面华,经理。
被执行人薛面华,男,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王广欣,女,197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苏立强,男,1990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王玉环,男,194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梁明霞,女,1986年2月7日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梁明光,男,1991年5月22日生,汉族,住荣成市。
被执行人苗娜娜,女,1986年2月2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
被执行人殷广超,男,1986年1月7日生,汉族,住沂南县。
被执行人王天宇,男,1998年1月1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临沂智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郯城县李庄镇界牌村。
法定代表人梁淑凤,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宏邦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郯城县李庄界牌村。
法定代表人梁兆常,经理。
被执行人王广杰,男,197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山东宏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玉斌,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玉斌,男,1971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杨秀娟,女,1969年9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临沂宏都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经济开发区二期项目区,组织机构代码59520393-0。
法定代表人王广欣,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302财保18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梁明霞所有的位于××区××号楼××室、王广杰所有的位于××区××号××号楼××室、王天宇所有的位于××区××居委××号××号楼101、2号楼101室;位于××区××居委××号1号楼101、2号楼101室、位于××区××号楼××室房产及临沂智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一宗(郯国用2014第132号),因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提出续行查封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梁明霞所有的位于××区××号楼104室、王广杰所有的位于××区××号楼1103室、王天宇所有的位于××区××号1号楼101、2号楼101室;位于××区××号1号楼101、2号楼101室、位于××区××号楼××室房产及临沂智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一宗(郯国用2014第132号)。
二、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或现占用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保管人可以使用;但因保管人的过错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查封期间,对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提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三年,自即日起至2022年月日止。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学 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可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