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92执3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19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人,居民,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山东宏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芝麻墩街道办事处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861242316。
法定代表人:王玉斌,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宏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临经开劳人仲裁字(2017)第28号仲裁裁决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淑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