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02民初1278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54号嘉锐大厦。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临沂市神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前兰墩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宏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开发区芝麻墩办事处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梁明霞,女,1986年2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临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市神农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宏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临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54号A1号楼××(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的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临沂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454号A1号楼××(所有权证号:临房权证兰山区字第××号)的房产一套;
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XX平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