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323执2579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四十里堡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昌乐县;。
被执行人:沂水宏远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水县沂城街道长安中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2023)鲁1323民初24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沂水宏远建筑安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沂水宏远建筑安装公司在你行91607170020××××账号上的173318.2元扣划至沂水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沂水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沂水支行、账号:6232********)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