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23民初230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大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水宏远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沂城街道长安中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沂水宏远建筑安装公司、沂水浚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沂水宏远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部分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沂水宏远建筑安装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