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23民初2192号
原告:沂水宏远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沂水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原告沂水宏远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沂水宏远建筑安装公司与***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而起诉,故应当并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鲁1323民初219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