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吉0204民初2272号
原告:吉林市阿麦客医学检验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朝阳花园C区1号住宅楼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衡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凯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圳街创业园D座生活楼606-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阿麦客医学检验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凯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阿麦客医学检验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阿麦客医学检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阿麦客医学检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吉林市阿麦客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