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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攀枝花中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03民初1023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宇,云南澜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109365。

法定代表人:周远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攀枝花中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格里坪镇,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329561567N。

法定代表人:孙治新,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264182T。

法定代表人:刘宝昌,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攀枝花中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公司)、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三建公司支付工程劳务费共计5,647,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为止);2.判令被告中电公司、斯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于2015年12月15日与三建公司签订了《攀枝花市西区竹林坡(大麦地)50MW林光互补说明场区施工班组机械、劳务、零星材料协议》。该协议签署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并如期于2017年1月前完成所有内容,但三建公司迟迟不与***结算,直到2020年5月6日才出具结算手续。中电公司是上述工程的业主方。中电公司将此工程总包给斯耐公司,斯耐公司又将部分工程承包给三建公司。***多次向三被告催讨上述欠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电公司属于外国法人独资企业,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已超过500万元,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故应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发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