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和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7413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西阳煤化工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电子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进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741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斯耐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600,00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