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403民初712号
原告:熊**,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攀枝花市东区攀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21100015。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1093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310778499。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910125265。
被告:上海和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477号四层B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26418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攀枝花中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32956156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万祥,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和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攀枝花中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8元,减半收取计15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陈梦
人民陪审员佟雷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仝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