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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403民初712号
原告:熊**,男,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成,攀枝花市东区攀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303021100015。
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1093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310778499。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晓明维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910125265。
被告:上海和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西一路477号四层B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26418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攀枝花中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32956156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万祥,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上海和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攀枝花中电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熊**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8元,减半收取计151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陈梦
人民陪审员佟雷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仝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