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9806号
原告:***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二路东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侯新旺,董事长。
被告:莘县恒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工农路**。
法定代表人:赵艳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莘县恒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东鲁办事处甘泉路东鲁街道办事处综合办**
法定代表人:王保健,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莘县恒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莘县恒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4元,由原告***旺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