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华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滨州市邹平县梁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山东天源合金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626执恢203号
申请执行人滨州市邹平县梁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天源合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邹平天建钢管产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山东省邹平县华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3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天源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天源家纺有限公司、邹平天建钢管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邹平县华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立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马重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