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华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邹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天源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邹平县华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鲁1626民初4049号
原告: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鹤伴一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0618797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源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月河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673164309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省**县华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黄山五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867207274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建钢管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县城北环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X31855335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源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县经济开发区月河四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72078072X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天源合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商行)与被告山东天源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合金公司)、山东省**县华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博建安公司)、**天建钢管产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建钢管公司)、天源家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家纺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天源合金公司、天建钢管公司、天源家纺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博建安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源合金公司立即偿还所借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要求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6.525‰,自2017年9月21日计算至2018年3月12日;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7875‰,自2018年3月13日计算至该笔借款清偿完毕之日);2.判令被告华博建安公司、天建钢管公司、天源家纺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件一切诉讼费用由以上各被告承担。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诉讼请求为:1.被告天源合金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均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6.525‰计算;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9.7875‰计算);2.被告华博建安公司、天建钢管公司、天源家纺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件一切诉讼费用由以上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3日,被告天源合金公司从我行借款5000000元,到期日为2018年3月12日,期限内月利率按6.525‰计算。合同签订后,我行出借了该笔借款。被告华博建安公司、天建钢管公司、天源家纺公司、***、***对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我行签订了保证合同。该笔借款,合同约定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被告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未按月结息,已经违约,我行决定提前收回该笔借款,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因而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天源合金公司辩称,对于借款事实无异议,但由于企业给其他企业担保,致使资金暂时困难,我公司正积极筹备资金偿还原告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后,保证本息全部还清,鉴于涉案合同未到期,要求原告撤诉或者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我公司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这样有利于企业的发展。
被告天建钢管公司、天源家纺公司、***、***辩称,对于担保事实无异议,合同未到期,希望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我方同意督促借款人尽快偿还原告利息,借款到期后偿还本金,这样有利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企业的发展,否则企业将很难生存。
被告华博建安公司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农商行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贷转存凭证一份、贷款账卡明细表一份;证据2.《保证合同》两份。被告均未提交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质证。经质证,被告天源合金公司、天建钢管公司、天源家纺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两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华博建安公司未到庭举证、质证,视为对其举证、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交的两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联,且经被告天源合金公司、天建钢管公司、天源家纺公司、***、***质证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13日,被告天源合金公司与原告**农商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天源合金公司从原告处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13日至2018年3月12日,实际借款期限以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为准;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7.83%,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借款人未按期足额支付本金、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立即到期;借款人不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到期(含提前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计收逾期利息;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应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同日,被告华博建安公司、天建钢管公司、天源家纺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被告*曙光、***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均约定为被告天源合金公司的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天源合金公司出具贷转存凭证(借款借据),并向其转账交付了借款5000000元,借据中载明月利率为6.525‰、借款期限2017年3月13日至2018年3月12日。借款后,被告仅偿还了部分借款利息,自2017年8月21日开始欠息。因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宣布借款到期,要求依法判令:1.被告天源合金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均以借款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6.525‰计算;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9.7875‰计算);2.被告华博建安公司、天建钢管公司、天源家纺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件一切诉讼费用由以上各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等,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自觉履行。原告作为借款的出借人,向被告天源合金公司交付了借款5000000元,履行了向借款人交付借款的义务,被告天源合金公司作为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因被告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天源合金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华博建安公司、天建钢管公司、天源家纺公司、***、***共同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之诉未超出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故被告华博建安公司、天建钢管公司、天源家纺公司、***、***应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告天源合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利息,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借款本息,被告辩称理由与合同约定不符,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华博建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权利,不影响本案正常审理和裁判。
综上所述,对原告**农商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天源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均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的利息按照月利率6.525‰计算;自2018年3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利率9.7875‰计算);
二、被告山东省**县华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天建钢管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源家纺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就其偿还份额向被告山东天源合金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00元,由被告山东天源合金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省**县华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天建钢管产业科技有限公司、天源家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