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521财保155号
申请人耐克森(阳谷)新日晖电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申请人拖欠货款23万元为由,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无棣海川安装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无棣海川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自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或者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其他规定情形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审判员 胡振东
法官助理武明洁
书记员李培彬